第三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