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