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