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