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