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