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