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