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