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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查处情况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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