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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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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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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