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