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