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条有效名城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录保护的对象,应当设立标识标牌,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