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名城保护相关规划及措施;

(三)负责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管理;

(四)修建、维护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

(五)对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其他与名城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