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二)组织实施名城保护相关规划及措施;(三)负责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管理;(四)修建、维护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五)对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六)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七)其他与名城保护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