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涉及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苍山西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名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