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