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