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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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