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