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产权置换、协议收购等方式收储利用历史建筑、民居。鼓励当地居民、村民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通过资金、传统技艺入股和房屋置换、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