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一)建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二)展演彝族打歌、大刀舞、爬刀杆等民族歌舞和技艺;(三)经营漾濞核桃宴、漾濞烤全羊、漾濞卷粉、漾濞温汤米线等传统饮食;(四)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表演、美术以及文艺、影视等作品。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