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

(二)展演彝族打歌、大刀舞、爬刀杆等民族歌舞和技艺;

(三)经营漾濞核桃宴、漾濞烤全羊、漾濞卷粉、漾濞温汤米线等传统饮食;

(四)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表演、美术以及文艺、影视等作品。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