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特色饮食文化等资源,开展休闲、娱乐、美食、民俗文化体验等经营活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