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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名城的保护利用应当保障当地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当地居民、村民从事地方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名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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