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名城的城市功能应当以居住、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商贸为主,与其功能不符的,应当依法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