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修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持水体地貌。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