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安装太阳能、水箱、水塔、排烟管道、通讯设备、安防设施,开办临时性经营摊点等,应当符合名城风貌和公共安全的要求。户外招牌、旗幌、门面装饰等应当与名城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