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