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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有效

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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