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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名城保护应急处置预案,按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必要的应急场所、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并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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