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名城保护应急处置预案,按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必要的应急场所、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并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