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时确定公布;对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先行保护。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及时采取修缮、加固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