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名城保护数字化系统,通过智能化管控等方式对核心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等实施有效保护。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