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时确定公布;对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先行保护。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及时采取修缮、加固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