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在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恢复城门、文庙、会馆等建筑的,应当按史籍资料记载的风貌进行恢复。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