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