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