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构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