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遭受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二)应当列入保护对象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