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并将在普查中发现且经论证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区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同时告知保护责任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先予保护对象组织开展价值评估,对于符合法定保护对象认定标准的,及时完成申报认定工作。一年内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先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地段、建(构)筑物等,可以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