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四)不得修建生产、储存含有易爆、易燃、放射、有毒害、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