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四)不得修建生产、储存含有易爆、易燃、放射、有毒害、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