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