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