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编制、环境提升、维护修缮、消防安全等保护管理与传承利用。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