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