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