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输水管材和设备的;

(三)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