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用水第四十四条有效用户非法取水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取水时间×水价的计费方法收费。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洗浴场所用户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其他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八小时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四小时计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