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用水第四十一条有效用户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对贸易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贸易结算水表,并承担贸易结算水表和检定费用;计量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定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