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用户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对贸易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贸易结算水表,并承担贸易结算水表和检定费用;计量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定费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