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催缴通知并送达用户,用户逾期仍不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