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