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其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本居住小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储存、加压等措施再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