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贸易结算水表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