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贸易结算水表,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定期抄表计量,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直接结算。

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设置贸易结算水表。

使用城市公用给水站供水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按户口人数和用水性质核定水量并代收水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