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贸易结算水表,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定期抄表计量,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直接结算。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设置贸易结算水表。使用城市公用给水站供水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按户口人数和用水性质核定水量并代收水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